發文機關 |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 | 嶗政發〔2022〕20號 |
成文日期 | 2022-12-21 | 索引號 | 2474501740400366180 |
生效日期 | 2023-07-01 | 廢止日期 | 2027-01-01 |
政策咨詢部門 | 嶗山區農業農村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32-88997939 |
主題分類 | 有效性 | 有效 |
發文機關 |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 | 嶗政發〔2022〕20號 |
成文日期 | 2022-12-21 |
索引號 | 2474501740400366180 |
生效日期 | 2023-07-01 |
廢止日期 | 2027-01-01 |
政策咨詢部門 | 嶗山區農業農村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32-88997939 |
主題分類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青島市嶗山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
?????????????????????????? ????2022 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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嶗山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和節約集約用地,依法保障農民宅基地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位于城鎮開發邊界外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條?建立區級主導、街道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全區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健全完善全區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等管理制度和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等手續,負責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區限額以上農村宅基地上住宅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指導限額以下農村宅基地上住宅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的審批和管理,并依法承擔限額以下農村宅基地上住宅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等相關職責。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成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行相關職能,以下統稱“村級組織”)行使宅基地所有權,負責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辦法。
第五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上級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異址新建的,應當嚴格按照“建新拆(交)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級組織。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按照上級規定標準,通過建設集中居住區等方式,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第六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優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建設用地,嚴格禁止違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遵循節約集約、因地制宜的原則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第七條?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和進城落戶農民的宅基地權益。
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第八條?建立農村宅基地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單列制度。
建立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制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農村宅基地管理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區級財政預算,依法予以保障。
第二章 宅基地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村民以戶為單位(以下統稱“農戶”)可向所在村級組織申請宅基地:
?。ㄒ唬┮蚪Y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ǘ┰≌绊懘彐傄巹澔虮茏尩刭|災害,需要搬遷的;
?。ㄈ┓险咭幎ㄟw入村級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ㄋ模┱匾蜃匀粸暮Φ仍驕缡У?;
?。ㄎ澹┓?、法規、規章和上級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批準宅基地:
?。ㄒ唬┱赜玫剡x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要求的;
?。ǘ┎环稀耙粦粢徽被蛴玫貥藴实?;
?。ㄈ⒃凶≌鲑u、出租或贈與他人,或者將住宅改作它用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ㄋ模┥暾埉愔沸陆ㄗ≌缓炗喤f宅基地退出協議的;
?。ㄎ澹┮严硎芄夥?、保障性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請宅基地不承諾退出政策性住房的;
?。┺r戶存在宅基地違法行為尚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ㄆ撸┓?、法規、規章和上級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情形。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審批宅基地:
?。ㄒ唬┐寮壋鯇?。村級組織應當對農戶提出的宅基地申請按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并公示無異議的,報送街道辦事處審批。
?。ǘ┙值缹徟?。對初審通過的宅基地申請,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一窗受理和聯審聯辦要求,統一受理,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實地聯合審查,根據聯審結果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街道辦事處受委托實施規劃許可權的,作出規劃許可后以適當方式公開。
?。ㄈ┥蠄髠浒?。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并及時將審批情況報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涉及景區、生態、文物、水利、電力等行業管理的,應及時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涉及限額以上工程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房屋建成驗收后,農戶可以持相關材料向區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四條?符合“一戶一宅”規定,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戶,老舊房屋修繕或危房翻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提出申請,經村級組織審核報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實施。農戶申請原址改擴建或異址新建的,還應當符合村莊規劃。
第三章 宅基地流轉、退出和盤活利用
第十五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通過轉讓、贈與、互換或者出租等方式依法流轉。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在征得村級組織同意的前提下,鼓勵農村村民在本村級組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
第十六條?村級組織可以依法按程序收回宅基地。收回農戶因歷史原因形成“一戶多宅”而多占的宅基地,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允許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街道辦事處和村級組織應當將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于保障該村級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
第十七條?鼓勵村級組織及其成員依法依規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第四章 宅基地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宅基地用地建房的監督管理,防止土地占用失控,堅決遏制新增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級組織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由街道辦事處處理。當事人對街道辦事處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宅基地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地上附著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沒有村莊規劃的,應在國土空間分區規劃中明確有關村莊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作為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對于歷史遺留的農村違法宅基地,確需補辦用地審批手續的,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2005年11月8日發布實施的《嶗山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嶗政發〔2005〕2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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