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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嶗山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嶗山區政府 發布日期: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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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青嶗政辦字〔2023〕3號
成文日期 2023-02-13 索引號 00211919500020020230006
生效日期 2023-02-13 廢止日期
政策咨詢部門 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政策咨詢電話 0532-88960086
主題分類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機關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青嶗政辦字〔2023〕3號
成文日期 2023-02-13
索引號 00211919500020020230006
生效日期 2023-02-13
廢止日期
政策咨詢部門 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政策咨詢電話 0532-88960086
主題分類
有效性 有效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嶗山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5年9月16日印發的《嶗山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青嶗政辦字〔2015〕38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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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嶗山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應對特種設備突發事件,規范突發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程序,最大程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青島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嶗山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特種設備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嶗山區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協同處置;科學救援,依法規范。

  1.5 風險評估

  隨著嶗山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種設備數量快速增長,若監管力量薄弱、管理使用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極易發生安全事故,引發次生、衍生災害。

  承壓類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使用過程中,不按規程操作易引發爆炸和高溫高壓介質泄漏等風險:一是大型鍋爐、大型壓力容器等,雖事故發生概率較低,但事故發生后,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或影響電力供應,引發嚴重的環境污染,甚至可能導致城市燃氣、能源的運輸中斷,大范圍影響居民生活。二是小型鍋爐、中小型壓力容器,量大面廣,若使用單位安全防范不到位、安全意識差,易引發局部爆炸、毀損設施等,事故發生后可能造成社會恐慌。

  電梯、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起重機械等機電類特種設備高頻次使用,若維護保養不及時,帶病運轉,一旦發生事故,容易造成關人、夾人、墜落、人員高空滯留和傷亡,嚴重的會導致群死群傷,對經濟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

  1.6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分級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4個級別。

  1.6.1特別重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

 ?。?)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1.6.2重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

 ?。?)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1.6.3 較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

 ?。?)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1.6.4 一般特種設備安全事故(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特種設備安全事故:

 ?。?)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2 組織指揮機制

  2.1 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區政府分管副區長

  副總指揮:區市場監管局局長

  成員:區委宣傳部、區總工會、區發展改革局、區民政

  局、區財政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綜合執法局、嶗山公安分局、嶗山交警大隊、嶗山生態環境分局、嶗山消防救援大隊、區交通運輸局、嶗山氣象局、嶗山供電中心、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分析、研究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防范與處置工作重大問題,作出重要決策;組織指揮較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負責重大、特別重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必要時請示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給予支持;對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或預警信息,加強監測,組織專家會商研判,按規定做好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必要時提升響應級別;負責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培訓、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響應,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單位)做好一般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承擔區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2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管局,辦公室主任由區市場監管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組織落實指揮部決定;組織、協調成員單位按照預案和職責開展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評估與管理;建立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監測預警、信息收集制度,統一接收、處理、統計和分析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相關信息,及時核實與研判信息,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報告工作;負責組織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負責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和聯系工作;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

  2.3 成員單位職責

  區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新聞報道,輿情引導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組織協調網上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對本地企業生產應急搶險物資進行組織調度;組織協調移動、聯通、電信等通信單位為事故處置提供通信保障。

  區財政局:負責應急救援經費保障。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傷員的醫療救治工作。

  區應急局: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協調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受理事故報警,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區政府報告事故信息;組織專家提供事故現場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開展應急救援技術支持;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區綜合執法局:協助公安部門維護事故周邊控制區域的交通與治安秩序。

  嶗山公安分局:負責維護事故現場及周邊受影響區域的社會治安秩序;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對傷亡人員進行身份檢查、驗證。

  嶗山交警大隊:負責維護事故現場及周邊受影響區域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必要時可依法實行交通管制。

  嶗山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對事故周邊的大氣、土壤、水體進行環境監測,確定事故的污染范圍、污染物質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處置建議和生態環境恢復建議;進行跟蹤監測和監察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環境污染信息。

  嶗山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消防救援工作,做好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做好事故周邊控制區域的道路運輸經營秩序監管工作;負責協調道路運輸企業做好疏散、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的應急運力保障工作;按照指揮部要求,協調開設管轄公路路橋綠色通道。

  嶗山氣象局:負責事故現場的天氣監測、氣象保障,并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其他氣象參數。

  嶗山供電中心:負責救援所需的電力供應;儲備相應的電力裝備。

  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協助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做好事故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群眾安撫等工作。

  其他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工作職能,做好相應的應急處置和保障工作。

  3 監測預測

  3.1 預防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積極發揮基層組織、檢驗檢測機構、大型企業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定期組織分析研判特種設備安全形勢,適時收集掌握特種設備數量、分布及安全狀況的變化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應對措施或應急預案,做好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3.2 監測

  區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體系。

  3.2.1 監測范圍:發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特種設備;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

  3.2.2 監測內容:可能誘發特種設備安全的信息;涉及特種設備的重點行業、重點場所、重要設備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情況;應急力量的組成和分布;應急設施、裝備的種類、數量、特性和分布;上級救援機構或鄰近地區可提供的應急資源;可能影響應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3 預測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歷年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情況匯總,對特種設備安全形勢進行分析預測;對外地已發生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按照“高度敏感、注重關聯”的原則,對本地區、本行業特種設備安全運行形勢進行預測,及時完善防控應對措施。

  4 預警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街道辦事處根據監測、預測情況,適時向社會發布預警,通報相關部門做好響應準備,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區政府。

  4.1 預警分級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緊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發展態勢,按照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四個級別,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識。

  以下事故或災害發生時,根據監測、預測分析情況,經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會商研判后,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

 ?。?)化工企業爆炸、停電、火災事故;

 ?。?)地震等自然災害;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停電、火災事故;

 ?。?)臺風、暴雨(雪)、雷電、冰雹、霜凍、大霧等氣象災害;

 ?。?)其他可能引發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災害和事故。

  4.2 預警發布

  藍色預警、黃色預警以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名義發布,橙色預警、紅色預警以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名義發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預警發布的內容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可能后果、警示事項、發布機關、發布時間等。

  預警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移動通訊、電子顯示屏、宣傳車、傳單以及突發事件預警聲訊系統等方式發布。

  4.3 預警響應措施

  4.3.1落實24小時帶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報道;

  4.3.2及時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短信等宣傳防災應急常識、發布應對工作提示;

  4.3.3視情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妥善安置;

  4.3.4通知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處置準備;

  4.3.5檢查、調集所需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

  4.3.6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度有關專業救援隊伍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4.3.7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一時間上報相關信息。

  4.4 預警變更與解除

  預警發布單位應密切關注事故進展情況,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信息并重新發布。有事實證明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立即宣布解除預警通報,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5 信息報告

  5.1報告責任主體

  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區應急局值班室和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政府及其部門報告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接報的街道辦事處及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立即將有關情況向屬地政府、上級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特殊情況下,基層單位可以越一級上報,并同時報告所在區政府。

  5.2報告時限和程序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區應急局值班室及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立即核實并在1小時內先電話后書面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政府報告(書面報告最遲不得晚于事故發生后1.5小時)。緊急信息要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最新處置進展情況要及時續報,事故處置結束后要盡快提供書面終報。報送、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對于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或涉及敏感群體,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或預警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也應在1小時內向上級黨委、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其主管部門報告。

  5.3 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故性質、類別、基本過程、財產損失、人員傷亡情況,對事故的初判級別,已經采取的措施,有無次生或衍生危害、周邊有無危險源、警報發布情況、是否需要疏散群眾,需要支援事項和亟需幫助解決的問題,現場負責人和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等。

  接到國家、省、市領導批示的,辦理情況也應及時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后分別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領導、區應急局報告。

  區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88960086。

  6 應急處置

  6.1 先期處置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組織自救,防止事故蔓延,并向屬地街道辦事處及市場監管等部門報告信息。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按規定時間及時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因搶救人員、控制事故、疏導交通、恢復生產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事故發生單位、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標識,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后,接報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要按照預案和有關規定,迅速趕赴現場,視情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動員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人民群眾先期處置,組織專家進行會商,及時對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避免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后,如現場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或發生起火、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現場處置隊伍要立即通知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調派專業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實施排爆、滅火、斷電、斷水、斷氣、疏散群眾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6.2 分級響應

  6.2.1一般事故(Ⅳ級):由區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故發生單位、區政府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必要時請求市政府有關部門現場指導處置。

  6.2.2較大及以上事故(Ⅲ級Ⅱ級Ⅰ級):區政府進行

  先期處置。報市政府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度全區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配合做好處置工作。

  6.3 指揮與協調

  6.3.1 一般事故(Ⅳ級):區政府部門(單位)主要領導或區政府分管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對于一般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區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6.3.2 較大事故(Ⅲ級):區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協調先期處置,待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趕赴現場后由其指揮協調處置。

  6.3.3重大事故(Ⅱ級):區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先期處置,待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和總指揮趕赴現場后由其指揮協調處置。

  6.3.4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先期處置,待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后由其指揮協調處置。

  6.4 現場指揮部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牽頭組建現場指揮部,視情成立若干工作組,有序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組可根據實際進行增減調整。

  6.4.1綜合協調組。由區市場監管局牽頭,現場指揮部抽調有關成員單位工作人員組成。負責綜合協調、會議組織、會議紀要、信息簡報、綜合文字,資料收集歸檔,搶險救援證件印制發放,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的協調聯絡等工作。

  6.4.2搶險救援組。由區市場監管局牽頭,區應急局、嶗山生態環境分局、區衛生健康局等單位組成。負責按照預案和事故處置規程要求,組織調動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等工作。

  6.4.3 專家技術組。由區市場監管局牽頭,應急、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行業領域的專家及處置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根據各單位上報和現場收集掌握的信息,對整個事故進行評估研判,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決策建議,視情向社會公眾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等工作。

  6.4.4 善后工作組。由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牽頭,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城市管理局、區應急局、事故發生單位等組成。負責轉移、安置傷亡人員,并臨時解決吃、穿、住、行等問題;負責傷亡人員的撫恤、理賠等工作。負責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受傷人員進行醫療鑒定及后期治療、經濟理賠和社會救助;提交事故醫療費用報告。

  6.4.5 新聞宣傳組。由區委宣傳部指導,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區市場監管局等單位組成。根據指揮部部署,視情組織新聞發布會,負責現場媒體記者管理,指導公眾自救防護知識宣傳等工作。

  6.4.6 后勤保障組。由事故發生街道辦事處牽頭,區應急局、區發展改革局、區商務局、區交通運輸局等單位組成。負責調撥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做好應急救援人員、受影響地區人民群眾的生活保障。

  6.4.7 治安警戒組。由嶗山公安分局牽頭,嶗山交警大

  隊、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組成。負責事故現場警戒、依法維護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對已死亡人員進行身份檢查、驗證等工作。

  6.4.8 醫療救護組。由區衛生健康局牽頭,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參加。負責組織現場傷員的醫療救治工作。

  6.4.9 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事故調查組做好相關工作。若市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嶗山區對事故進行調查,由區市場監管局牽頭,區應急局、嶗山公安分局、區總工會、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區紀檢監察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負責收集事故現場有關事故物證;圍繞事故發生的原因及責任,對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核實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責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6.5 應急處置措施

  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以下措施:

  6.5.1對事故危害情況進行初始評估。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后,對事故基本情況作出盡可能準確的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及事故危害擴展的潛在可能性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6.5.2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6.5.3探測危險物質及控制危險源。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結構和工藝特點以及事故類型,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

  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物質的類型和特性,制定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采取特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

  6.5.4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根據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特別是風向)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

  對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引發的危險介質泄漏應設立3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緩沖區域和安全區域。

  6.5.5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搶救受害人員或安排安全轉移,盡最大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5.6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劃定危險波及范圍和區域,組織將相關人員和物資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6.5.7在搶險救援的同時,開展事故調查與取證,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6.5.8清理事故現場。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化學中和等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后處理,防止危害繼續和環境污染。

  6.6 應急聯動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各部門之間應加強配合,形成聯動,提高應急處置工作效率,必要時,請駐青部隊、社會公眾、友鄰地區等進行合作,配合處置。區政府應健全與屬地中央、省、市大型企業應急聯動機制,明確值守應急通信聯絡方式、信息報送要求、隊伍物資調動程序等,確保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后能夠快速、有序、協同應對。

  6.7 擴大響應

  如果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事態進一步擴大,或者事故已經波及到我區大部分地區,直接或間接造成巨大災害,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經區有關領導同意,報請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向駐青部隊或省、國家有關方面請求支援。

  6.8 社會動員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后,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應根據處置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移動通訊、電子顯示屏、宣傳車、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防范、應對工作提示,動員全社會力量協助做好救援處置工作。

  6.9 應急結束

  經組織專家會商,確認相關危害因素消除后,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應急結束。

  7 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7.1 信息發布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要在事故發生后及時向社會發布基本情況,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一般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處置信息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較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信息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發布,重大以上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根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部署,區委宣傳部配合市委宣傳部視情做好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媒體管理,以及協調新聞報道工作。

  7.2 輿情引導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后,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要組織做好網絡和媒體的輿情引導,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問題。

  8 恢復與重建

  8.1 善后處置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處置結束,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區政

  府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迅速做好環境污

  染消除工作;對應急處置中的傷亡人員、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

  集、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依法依規給予撫恤、補助或補

  償。

  8.2 社會救助

  司法部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為事故涉及的人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協助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開展心理咨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3 保險理賠

  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及時受理受災人員的保險理賠工作。

  8.4 總結評估

  事故處置結束后,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組織對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進行調查分析和總結評估,按規定報區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8.5 恢復重建

  事故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受災情況、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資源進行全面評估,有針對性地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并組織實施。

  9 應急保障

  9.1 隊伍保障

  應急處置隊伍包括依托消防救援隊伍組建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由市場監管系統組建的特種設備應急搶修隊伍,由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以解放軍現役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為骨干的應急救援隊伍,由企事業單位和村居、社區等群眾自治組織組建的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9.2 物資保障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和工作職能,結合《嶗山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嶗山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實物儲備與商業儲備相結合、生產能力儲備與技術儲備相結合的物資保障體系。探索運用物聯網技術,完善重要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鼓勵和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9.3 通信保障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至少保證1部專用值班電話,并確保24小時有人值守,確保通信聯絡暢通。

  9.4交通保障

  嶗山交警大隊負責維護事故現場道路交通秩序,根據處置需要對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9.5 治安保障

  嶗山公安分局負責組織事故現場安全警戒,維護事故現場的治安秩序,加強對事故現場重點場所和重要物資設備的治安防范。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維護社會穩定。

  9.6 醫療保障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根據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傷害特點,組織協調醫療衛生機構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醫療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9.7 技術保障

  區市場監管局要牽頭構建上下貫通、左右銜接、互聯互通的指揮平臺,為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輔助決策、協調調度等提供技術支撐。

  9.8 后勤保障

  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現場指揮部場所設置、通信聯絡保障、工作人員食宿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9.9 財務保障

  處置事故所需各項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由區財政局專項撥付。區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事故財政應急保障資金使用和效果的監管和評估。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展捐贈和援助。

  9.10 避難場所保障

  區應急局、區發展改革局、各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建立應急避難場所,設置相關指示標牌,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轉移群眾提供緊急疏散、臨時安置的安全場所。

  10 宣教培訓和演練

  10.1 宣教培訓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通過新聞媒體和舉辦專題培訓班等形式,廣泛開展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教育活動。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在顯著位置,公布搶險救援電話或維修保障單位等應急電話。

  10.2 演練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單位和各街道辦事處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預案演練。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至少每2年組織1次應急演練,切實提高應對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水平和指揮能力,加強各相關力量之間的配合溝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常組織開展特種設備應急演練。

  11 責任追究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對本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應急處置工作推諉扯皮、不作為,事故信息報告中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現場處置中失職、瀆職,信息發布不力,以及應急準備中對責任應盡未盡并造成嚴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12 附則

  12.1 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管理、解釋,具體組織實施。

  12.2 預案修訂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應急處置和

  演練總結評估情況,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12.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文件下載】

  Word版: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嶗山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PDF版: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嶗山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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