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 | 嶗政辦發〔2023〕3號 |
成文日期 | 2023-04-18 | 索引號 | 00211919500020020230013 |
生效日期 | 2023-05-01 | 廢止日期 | |
政策咨詢部門 | 嶗山區司法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32-88996050 |
主題分類 | 有效性 | 有效 |
發文機關 |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 | 嶗政辦發〔2023〕3號 |
成文日期 | 2023-04-18 |
索引號 | 00211919500020020230013 |
生效日期 | 2023-05-01 |
廢止日期 | |
政策咨詢部門 | 嶗山區司法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32-88996050 |
主題分類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政府合同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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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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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區政府、功能區管委、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部門、區直單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和民事經濟活動中,所簽署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備忘錄等法律文件。
政府合同簽訂部門和政府指定負責合同項目的部門統稱合同承辦單位,具體負責政府合同的磋商、簽訂、履約評價等工作。
第三條 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審查、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爭議處理、檔案保管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政府采購、招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征收等已有規范規定及應對突發事件而采取應急措施訂立的政府合同除外。
第四條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風險防范、事中法律風險控制和事后法律措施補救的原則。
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政府合同實行承辦單位負責制,并采取閉環監管、全程留痕、分類審查、履約監管評價、備案存檔等管理措施。
第五條 財政、司法、業務主管部門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政府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合同承辦單位、審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知情人員應當嚴格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或向他人提供有關政府合同磋商、履行、爭議處理等相關信息或資料。
第七條 訂立政府合同的禁止性規定:
?。ㄒ唬┏椒ǘ嘞?、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訂立合同;
?。ǘ┡R時機構或內設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
?。ㄈ┻`反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合同擔保人;
?。ㄋ模┏兄Z合同相對方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ㄎ澹┯羞`反公平競爭的排他性、獨占性內容;
?。┰诤贤屑s定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內容。
第二章 起草與自查
第八條 政府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ㄒ唬┖贤黧w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ǘ┖贤瑯说幕蛘唔椖康脑敿殐热?;
?。ㄈ┖贤斒氯说臋嗬土x務;
?。ㄋ模┞男衅谙?、地點和方式;
?。ㄎ澹┻`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贤兏?、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ㄆ撸┖贤瑺幾h解決方式;
?。ò耍┥l件、簽訂日期;
?。ň牛┢渌枰s定的條款。
第九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相對方的資質、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事項進行全面了解,必要時應當進行盡職調查,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產業基金(政府引導基金)、企業股權合作及并購重組(破產清算)等重大、疑難或者風險較大事項的,應當委托專業機構履行盡職調查程序。
第十條 合同承辦單位與合同相對方就合同條款進行磋商、談判時應記錄與合同對方協商、議定合同條款的情況,形成談判備忘錄。必要時,合同雙方應在談判備忘錄上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涉及招商引資的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參照嶗山區投資促進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相關合同范本起草訂立政府合同。
第十二條 政府合同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征求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政府合同應當保密或者需要保密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與合同相對方簽訂保密協議或在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并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條 政府合同原則上應當約定由本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政府合同涉及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版本的,應當約定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十六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承辦合同事務。合同承辦人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撠熣{查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質、信用、經營狀況、履約能力等情況;
?。ǘ┴撠熢谑跈喾秶鷥葏⒓雍贤勁?;
?。ㄈ┴撠熀贤谋镜钠鸩?、送審、修改、備案;
?。ㄋ模┴撠熅秃贤鸩菹嚓P背景及示范文本修改情況進行說明,與區司法局進行對接,對所承辦的合同有關問題進行解答;
?。ㄎ澹┴撠熀贤男羞^程中的風險監控;
?。┴撠熀贤Y料收集、整理、移交或存檔;
?。ㄆ撸┢渌璩袚暮贤芾砉ぷ髀氊?。
第十七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加強合同的自行審查,對于所起草的合同,均應由本機關單位法制工作人員予以審查,法律顧問出具審查意見后,方可送區司法局審查備案。
第十八條 合同承辦單位法制工作人員作為合同自查人,應當認真履行合同自查職責,對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因審查中工作失職導致發生合同重要條款被刪改或約定不明、合同存在明顯法律風險等情況的,區司法局一經發現將予以全區通報。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
第一節 程序審查
第十九條 政府合同實行分類合法性審查制度。未經合法性審查的合同,不得簽訂。
第二十條 以區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合同承辦單位委托法律顧問機構出具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后,通過“青島市政府法治一張網-政府法律事務綜合管理系統”報送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保密事項,不宜聘請法律顧問審查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書面予以說明。
其他政府合同由合同承辦單位的法制機構、承擔法制工作職責的部門或法律顧問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提供下列合法性審查材料,并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ㄒ唬魃絽^合同審查備案表(見附件1);
?。ǘ┖贤谋?;
?。ㄈ┖贤修k單位的法律顧問單位出具的書面審查意見;
?。ㄋ模┫嚓P部門反饋的書面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未采納或未完全采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ㄎ澹┖贤谋局刑岬降乃懈郊?;
?。┖贤喠⒌囊罁?、批準文件;
?。ㄆ撸┢渌枰峤坏牟牧?。
第二十二條 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合同送審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專業性強、爭議及風險較大的合同,審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可以委托或組織法律顧問、專家等審查、咨詢或者論證。補正材料或組織論證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送審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區司法局應當要求合同承辦單位限期補送;逾期未補齊的,作退件處理。
審查過程中,存在下列影響審查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審查,待相關情形消除后恢復審查:
?。ㄒ唬┬枰a充送審材料的;
?。ǘ┬枰髑笃渌嘘P單位意見的;
?。ㄈ┬枰匦麓枭毯贤嘘P內容的;
?。ㄋ模┬枰M織法律顧問或者專家論證的;
?。ㄎ澹┬枰兄箤彶榈钠渌樾?。
第二十三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合同進行修改。確因情況特殊無法采納或無法完全采納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向審查機構出具書面說明,并報決策機構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程序終結但未正式訂立,對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應當按程序重新提請合法性審查,并注明變更內容、說明理由。
第二節 主體審查
第二十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原則,根據合同內容確定政府方簽約主體。原則上,區政府對外僅簽訂戰略性、意向性合同。合同內容不涉及區政府事權的,不得以區政府名義對外簽訂。
第二十六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充分了解對方當事人主體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事業單位在線、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全國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服務中心等平臺查詢主體資質信息,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查詢對方當事人是否涉訴、破產。
在國內相關查詢系統無法查詢到的企業,合同承辦單位應注意通過其他渠道查詢。
第二十七條 如合同中出現兩個及以上相對方的表述,應當審查是否為同一主體,如是同一主體,應表述一致,以免引發歧義;如非同一主體,應當以刪減或者增列為合同主體方式予以調整。
第三節 內容審查
第二十八條 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有法律和政策風險:
?。ㄒ唬┖贤瑑热莶坏眠`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不得超越職權范圍或者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
?。ǘ┖贤瑑热莶坏脤匈Y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產生不利影響;
?。ㄈ┖贤瑑热莶坏糜羞`規提供擔保、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排他性內容;
?。ㄋ模┖贤瑑热莶坏糜屑s定第三方承擔義務或者處分第三方權利的內容。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第三方非合同當事人,不受合同的約束,該類約定可能引發履約風險、項目合作事項的不確定性風險;
?。ㄎ澹┖贤懈郊?,應當審查附件內容的合法性和前后一致性,若存在與主合同約定不一致或者沖突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應當審查法律關系是否清晰明確。合同內容應當堅持依法合規、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注意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
第三十條 應當審查政府支持事項是否合法并確定是否可落實。政府不作保證或者承諾,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如政府需要對合作事項給予支持,相關事項多集中在土地、房產、規劃、財政資金使用、提供政策優惠等方面。應注意審查:
?。ㄒ唬┱教峁┑闹С质欠裼邢鄳煞ㄒ幰幷潞驼咭罁?,不得有違反或者限制市場公平競爭的排他性、獨占性內容;
?。ǘ浞挚紤]政府方履約能力。給予資金等支持的,應確定資金來源,可以約定根據項目審批、建設進度等分期兌現,防止對方空洞承諾;給予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支持的,可以作出不得改變用途、進行出租、設定抵押、提供擔保等有損合同目的實現的約定;
?。ㄈ魑鷮Ψ疆斒氯隧椖控熑?。涉及合作項目的,應盡量明確對方當事人推動項目實施的進度、規模和完成時間,防范項目擱置和合作風險;
合法性審查一般不對合同涉及的技術、金額等業務方面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 合同應合理確定合同期限和生效時間。協議期限不宜過長,一般不超過5年,可以約定期滿后根據情況另行協商續簽。在協議中一般不約定合同到期后的自動續期條款,以規避合同履行風險。
合同所涉及合作項目按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的,可以將通過審批并取得相關許可或者批復文件作為合同生效的前置條件,避免因審批結果的不確定性而影響合同履行。
第四章 簽訂與履行
第三十二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形成合同正式文本,不得擅自改動經合法性審查通過的合同。
第三十三條 經區司法局審查完畢的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將區司法局出具的合同審查意見及修改后的擬簽訂合同文本向區政府分管領導匯報,獲同意后方可對外簽訂。
第三十四條 政府合同經批準后簽訂,由合同簽訂部門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政府合同應當由合同相對方先行用章。
政府合同應當明確簽訂的份數,兩頁及以上的應當加蓋騎縫章,保證合同文本完整。
第三十五條 嚴禁合同承辦單位合同倒簽,即合同簽訂或實際履行日期在前,合同送審日期在后,倒簽情形將在全區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中扣分。
第三十六條 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變更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合同履行主體、標的、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變更的,合同承辦單位應就變更事項與合同相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向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與相關職能部門、項目屬地單位及招商主管部門采取措施,應對合同風險:
?。ㄒ唬┖贤鄬Ψ讲宦男泻贤x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存在違約行為或預期違約;
?。ǘ┖贤鄬Ψ截敭a狀況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或者喪失、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ㄈ┖贤罁姆煞ㄒ?、政策修改或者廢止,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ㄋ模┦盏胶贤鄬Ψ降拇吒?、異議、律師函或涉及法律問題通知的;
?。ㄎ澹┏霈F不可抗力;
?。┢渌赡艽嬖诤贤L險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注意收集有關證據材料,及時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解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做好訴訟應對工作。
以區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將糾紛事項、處理情況等向區政府報告。
第三十九條 在政府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放棄屬于政府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政府合同因故確需解除的,合同承辦單位應進行風險評估。經風險評估后,仍決定解除合同的,經相關程序審批后向合同相對方發出書面解除通知并協商合同解除有關事宜。
第五章 備案與歸檔
第四十一條 以區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經批準蓋章后,按照有關規定報區司法局及相關部門備案。
承辦單位以本單位名義簽訂的涉及財政資金扶持、國有資產處置、給予項目優惠政策的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報區司法局及相關部門備案。
其他政府合同由合同承辦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留存備案。
以街道辦事處名義簽訂的合同,由當地司法所進行審查和備案。涉及財政資金扶持、國有資產處置、給予項目優惠政策等額度達到50萬以上的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同時報區司法局及相關部門備案(見附件2)。
第四十二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簽訂的合同統一送至區司法局備案。備案時提交《嶗山區合同審查備案表》、合同正式文本、按照合同審查意見進行修改的書面情況說明。
第四十三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建立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對于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以下重要資料,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建立檔案并妥善保存:
?。ㄒ唬┖贤捌溲a充協議、解除協議原件;
?。ǘ┖贤鄬Ψ降馁Y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材料;
?。ㄈ┖贤勁?、協商過程中的背景資料、往來函電、會談紀要及與合同簽訂有關的會議紀要、傳真、視聽資料等;
?。ㄋ模┖贤喠⒌囊罁?、批準材料;
?。ㄎ澹┖戏ㄐ詫彶橐庖娂跋嚓P部門意見;
?。┖贤男兄邪l生爭議的處理情況的有關材料;
?。ㄆ撸幾h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和解協議書、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等;
?。ò耍┢渌枰獨w檔的材料。
第四十四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結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標的額、標的物的性質、重要程度、風險層級等因素,確定合同檔案的保管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政府合同簽訂管理過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由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違紀、職務違法的,按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